【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15)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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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从业人员管理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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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五、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1.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 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 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证券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 从业人员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 机构或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报告。


8. 从业人员应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交易记录;


(1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 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真题链接】下列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9 年 4 月】

A. 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B. 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

C. 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

D. 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相关风险,且仅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故本题选 D 选项。


考点六、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中国证监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 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 5 年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1. 诚信信息的概念

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2. 诚信信息的内容及效力期限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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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1)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作出的公开谴责及自律惩戒决定,证券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2)有限公开信息

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从业人员可登录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查询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书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4. 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

从业人员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证券业协会可根据行业诚信建设需要,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5. 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从业人员对自己报送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从业人员报送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证券业协会应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业协会应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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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油 发表于2021-10-26 13:05 来自金融帮
    学习
  • 挂柯南 发表于2021-10-26 12:29 来自金融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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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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