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霸笔记】基金基础第十三章 基金的利润分配与税收(2)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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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增值税(★★★)


(一)概念

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价外税,税率为 6%,由消费者负担。


(二)免征业务类型

1. 存款利息;

2.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3. 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考点八、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 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考点九、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所得税(★★★)


1.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权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2.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代扣代缴。


3. 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考点十、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一)增值税

1. 征收:买卖基金份额。

2. 不征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QFI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二)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免征印花税。


(三)所得税

1. 征收: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从香港基金分配所得的收益。

2. 不征收: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



考点十一、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一)增值税

个人投资者免征增值税。


(二)印花税

1. 征收: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香港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2. 不征收:买卖基金份额,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


(三)所得税

1. 征收: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按 20% 代扣代缴;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转让差价所得,3 年内免征。

2. 不征收:其他收入。



考点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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