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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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
(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如汇兑损益、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
(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如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固定资产按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列示。
(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列示。
1. 资产的流动性划分

【提个醒】
并非所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流动资产,比如: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 12 个月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衍生工具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
2. 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3. 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



1. 利润表的主要项目及计算过程

2. 利润表的填列方法
利润表需要填列“上期金额”和“本期金额”两栏。
(1)利润表“上期金额”栏根据上年同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所列数字填列。
(2)利润表“本期金额”栏根据损益类科目和所有者权益类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有关项目的填列说明如下表:


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概念和相关内容如下表:

2. 现金流量表的填列方法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时,调增、调减项目的确定原则如下表:

分部报告,是指对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业务的企业,按其经营业务性质的不同或经营业务的地理范围分别编制、报出的财务报告。
1. 经营分部的认定
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2. 报告分部的确定

1.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与其存在关联方的各方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①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②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③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两类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该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①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②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9)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10)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提供服务的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向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应当具体分析判断。
①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②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1)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12)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2.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因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4)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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