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810
第五节 从业人员管理
(点击查看大图)
考点八、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二)廉洁从业的禁止性行为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输送不正当利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九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直接或间接以《规定》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利益;
(2)直接或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3)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4)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从事与所在机构或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5)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工作
(1)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决定;
(2)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3)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4)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5)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1)以非公允价格或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2)以非公允价格或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标的资产股权;
(3)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约定回购债券;
(4)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5)直接或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6)以与监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7)其他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真题链接】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业务中不得( )。【2019 年 7 月】
Ⅰ . 廉洁从业
Ⅱ . 向客户输送不正当利益
Ⅲ . 谋取不正当利益
Ⅳ . 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
A. Ⅰ、Ⅱ、Ⅲ
B. Ⅱ、Ⅲ、Ⅳ
C. Ⅰ、Ⅲ、Ⅳ
D. Ⅰ、Ⅱ、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业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输送不正当利益,Ⅱ项符合题意;(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Ⅲ项符合题意;(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Ⅳ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B 选项。
(三)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
1. 自律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廉洁从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并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唆使、协助他人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
3. 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从重处理和减、免处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从重处理:
(1)直接、间接或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2)连续或多次违反《规定》;
(3)涉及金额较大或涉及人员较多;
(4)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5)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规定》;
(6)中国证监会认定应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事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考点九、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
(一)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的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人员不得存在的行为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
(四)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相关规定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保存或截图下方二维码,微信添加好友
免费领取2021最新证券备考资料
▼▼▼
(扫码添加官方微信备考社群)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replyList.forUserName}}:
Duia_{{replyList.forUserId}}:
快来登录发表你的精彩评论啦
发帖
回复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