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9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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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一、QDII 的设立标准(★★★)
(一)主体资格
1.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即具有 5 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 1 名,具有 3 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3 名;
3.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 最近 3 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范围
1.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
3.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
1. 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 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 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 5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100 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4.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 5 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四)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条件
1.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 10 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 1000 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3. 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 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5.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 最近 3 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考点十二、QDII 机制的意义(★★★)
1.QDII 机制可以为境内金融资产提供风险分散渠道,并有效分流储蓄,化解金融风险。
2. 实行 QDII 机制有利于引导国内居民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减轻资本非法外逃的压力,将资本流出置于可监控的状态。
3. 建立 QDII 机制有利于支持香港特区的经济发展。
4. 在法律方面,通过实施 QDII 制度,必然增加国内对国际金融法律、法规、惯例等规则的关注,从长远来说能够促进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金融制度的接轨。
考点十三、我国 QDII 产品的特点(★★★)
1.QDII 基金的投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新兴市场的股票和(非对冲)基金。
2.QDII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较 为 丰 富。 部 分 QDII 基 金 持 有 ETF、FOF、权证、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3.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国内基金公司除了借助境外投资顾问的力量外,还可以组成专门的投资团队参与境外投资的整个过程,具有完全的主动决策权,体现出专业性强、投资更为积极主动的特点。
4.QDII 基金产品的门槛较低,大部分金融投资产品认购门槛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人民币,而 QDII 基金产品起点仅为 1000 元人民币,适合更为广泛的投资者参与。
考点十四、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1. 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3 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 实缴资本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比照前款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不超过 49%,港资持股比例可达 50%以上。
考点十五、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一)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1.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2. 公司最近 1 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 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 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 拟设立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全面评估经营状况
(三)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四)加强风险管理
(五)申请报批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特区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重大事项报告
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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