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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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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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1. 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 申请人需登录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
3. 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 营销人员应按照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
2.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诱使客
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
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3. 根据《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应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真题链接】证券经纪人不得经办( )业务。【2019 年 6 月】
A.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B. 客户账户开户及客户资金存取
C. 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D. 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故本题选 B 选项。
考点十一、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委托关系(★☆☆)
(一)证券经纪人概述
1. 证券经纪人的概念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2.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资格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3.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
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活动范围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活动: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5.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6.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登记
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证券公司应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证券业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7. 证券经纪人的证书变更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将该证书收回,向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二)委托与接受委托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三)签订委托合同
1. 签订委托合同的资格审查
证券公司应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2. 签订委托合同的原则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
(1)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2)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3)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4)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5)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6)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7)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8)双方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四)委托终止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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