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19)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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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第五节 从业人员管理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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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十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范围

1.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其中,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二)基金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


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 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2.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3.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真题链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基金销售机构包括( )。【2019 年 3月】

Ⅰ . 商业银行

Ⅱ . 政策性银行

Ⅲ . 证券公司

Ⅳ .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


A. Ⅰ、Ⅱ、Ⅲ 

B. Ⅱ、Ⅲ、Ⅳ

C. Ⅰ、Ⅲ、Ⅳ 

D. Ⅰ、Ⅱ、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基金销售机构的类别。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因此,Ⅰ、Ⅲ、Ⅳ项符合题意。基金销售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Ⅱ项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C 选项。


考点十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概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分析师两类。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7. 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

1. 注册登记的分类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分析师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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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登记的负责机构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3. 注册登记的申报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应向证券业协会报送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2)申请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3)申请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4)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证券分析师人员管理制度及人员分类情况说明;


(5)公司关于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


(6)证券业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文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步在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


4. 新增人员、变更岗位及注销登记

(1)新增人员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按照《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明确的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为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新增人员,


在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2)变更岗位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3)注销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四)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禁止性行为规定

1. 根据《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3.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调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以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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