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20)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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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第五节 从业人员管理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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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十四、保荐代表人(★★★)

(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1. 具备 3 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 最近 3 年内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 3 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小金来解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包括: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1. 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总体规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荐代表人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培训及工作底稿要求

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保荐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3. 保荐工作的人员安排

保荐机构应指定 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1 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


保荐机构可以指定 1 名项目协办人。


4. 持续督导及相关报告

保荐机构应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小金话重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5. 保荐代表人的更换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更换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通知发行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终止。


6. 保荐总结报告书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2)保荐工作概述;

(3)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4)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5)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真题链接】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1 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2019 年 4 月】

A.1

B.2

C.4 

D.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1 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B 选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B 选项。


(三)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1.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 3 个月到 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2)未完成或未参加辅导工作;

(3)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4)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5)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6)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3.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1)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2)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

(5)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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