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540

经济法 || 物权法律制度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 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

2. 动产交付形态
交付有现实交付和交付替代两种形态。其中:交付替代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 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

【提个醒】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不动产的登记类型
不动产的登记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与查封登记。
(1)变更登记 VS 转移登记

(2)更正登记 VS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用于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③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④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1. 共有形态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按份共有份额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债权债务

(2)共有物的管理

(3)处分

1. 构成要件


2. 法律效果
(1)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3. 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如基于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而合法占有的物),不适用于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
(一)抵押财产范围
1. 一般规定

【提个醒】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经营权,亦可抵押。
2. 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设定
1.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不动产抵押权
(1)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

(2)未登记的法律后果
①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②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 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③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动产抵押权
(1)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3)以动产抵押的(无论办理登记与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动产抵押权人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1.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抵押物范围
(1)房地一体抵押
①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②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不予支持。
③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④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①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3.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四)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1. 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转让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与租赁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 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抵押物孳息收取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②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抵押权的实现
1. 基本原则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首先须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2. 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 抵押权顺位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大家学完记得点击右上角评论【打卡】
留个字儿,每天坚持,监督自己
加油~


入群获取最新考试资讯、备考规划、福利资料
万人一起轻松备考!
保存下方二维码或截图,微信扫码进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发帖
回复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