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7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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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合同法律制度
(一)要约
1. 要约与要约邀请

2. 要约的生效时间

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4.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被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期满不答』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作实质变更』
(二)承诺
1. 承诺生效时间

2.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
3. 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4.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1. 适用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依据总原则不能确定的)


2.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3. 电子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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