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2022年注会预习打卡《经济法》第四章(2)

2021.11.08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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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合同法律制度


保证


(一)保证方式

1. 因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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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责任

1.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约定→全部承担』


2.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主合同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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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转让债权

①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①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3.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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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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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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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1. 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 禁止转让债权的情形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主要是指基于债务人特定身份、技能等而产生的债权,如出版合同中出版公司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债权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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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


1. 债务承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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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可抗辩但不得抵销』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1. 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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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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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解除的效果

1. 一般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与担保责任

(1)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销、提存


(一)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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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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