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5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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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证券法律制度
1. 适用于《证券法》的“证券”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2. 证券公开发行
证券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公开出售证券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下列两种情况可能构成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不特定对象是指对于证券的购买人没有任何资质要求,例如通过随机打电话的方式确定投资者。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特定对象,即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主要是指那些具有获取发行人信息的能力、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⑥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一)首次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1. 招股说明书


2. 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这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依法编制,记载公司债券发行相关重要信息的法律文件。
3.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发行证券完成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持续信息披露
1. 定期报告

2. 临时报告
(1)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披露时点

1. 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1)积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

(2)消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1)不同责任主体的主观归责


(2)因果关系的确定
①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


②因果关系的推定


(3)损失赔偿范围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4)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诉讼方式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一)内幕交易
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提个醒】
临时报告中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2. 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幕信息的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
(1)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①“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
②“重大事件”中涉及的“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
③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
(2)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3.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4.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二)短线交易

(三)“老鼠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1)“老鼠仓”行为主体特定,主要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老鼠仓”行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1.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2.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后果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 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200 人);
2. 股票公开转让。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股份公司可以因两种原因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1. 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如果股份公司在 3 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 200 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2. 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
(1)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 200 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1. 特定对象
(1)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①公司股东;
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该项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2)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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