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7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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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证券法律制度
1. 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VS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1)发行条件

(2)期限、面值和利率

(3)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4)转股期限及转股价格


2. 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特殊规定
(1)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③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和情形。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3)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或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一)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人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投资者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购人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与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1. 大股东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 权益变动披露
(1)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 违规买入
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1. 大股东披露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权益变动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一)要约收购概述



(二)要约收购程序


(三)强制要约制度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30%(=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3. 豁免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③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④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
⑤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⑥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⑦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⑧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⑨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⑩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 普通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 特殊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公司决议和信息披露
1. 公司决议


2. 信息披露
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三)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一)发行价格
1.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2.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2. 属于特殊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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