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霸笔记】私募股权 第八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管理(1)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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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概念

投资者关系管理(IRM)是基金管理人的战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通过充分的沟通与信息披露,向基金投资者详尽地展示基金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从而增加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与管理人的了解以及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相互联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和具有前瞻性。


(二)基金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

1. 有利于促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进一步了解。

2. 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有利于增加基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间的有效信息沟通。



考点二、各阶段与投资者互动的重点(★)


(一)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期管理人与投资者互动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 基金管理人应充分了解投资者,建议投资者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2. 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者教育;

3. 帮助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调研;

4. 帮助投资者充分理解股权投资基金的协议约定。


(二)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

投资者关系管理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年度会议;

2. 基金管理人发布定期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告知重大事项;

4. 基金管理人反馈投资者的需求。



考点三、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


(一)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增资、减资

1. 增资

(1)有限责任公司型:可以由原有股东增加出资,也可以由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型: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也可向特定主体定向募集)

2. 减资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减少各股东出资额,不改变股东原出资比例。

3. 增资或减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股份转让

1. 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对外转让一般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2.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股份转让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少,但内部治理更加规范及严格。


(三)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

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1)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现金分配方式进行分红,根据投资者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现金分配、以分红金额派发新股进行分红,根据股东实际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四)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

1. 清算原因

(1)全部投资项目都已到期退出;

(2)营业期限届满;

(3)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 清算资产分配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分配


(五)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

1. 设立: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增资、减资、股权/股份转让、收益分配以及终止清算: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因为不影响法人财产权,所以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考点四、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


(一)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入伙/增加出资、退伙/减少出资

1. 增资:原合伙人追加出资

2. 入伙:新合伙人投资资本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与原有合伙人享受同等权益,承担同等责任。

(3)新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 退伙 / 减资

(1)全部或者部分变现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或部分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

(2)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一般来说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二)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份额转让

1. 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不必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 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财产份额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所剩利润,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


(四)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

1. 清算原因

(1)存续期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2)全部投资项目到期退出的;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清算期间,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继续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资产分配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分配


(五)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

1. 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增资、减资、合伙人变更及终止清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考点五、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


(一)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缴出资、退出

1. 认缴出资:签订基金合同,承诺认缴金额,购买基金份额。

2. 退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3. 具体规则及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若有)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4. 认缴出资及退出的价格: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5. 退出金额:权益登记机构计算。


(二)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转让

1. 规则、流程:基金合同约定。

2. 核准办理:三方(出让方、受让方、基金管理人)协商同意即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转让手续(无须征得其他基金投资者的同意)。


(三)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

1. 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若有)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2. 每份基金份额应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

1. 清算原因

(1)基金存续期限届满;

(2)全部投资项目清算退出;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清算事由。

2. 清算主体

(1)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清算小组;

(2)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五)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

1. 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

2.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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