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2022年注会预习打卡《经济法》第八章(1)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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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原因


1. 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提个醒】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认定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则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

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

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厂房)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如老板跑路);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个醒】

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申请的提出


1. 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一般规定



【提个醒】

间接申请的前提是债权人已经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


(2)特殊规定

①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②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简称“普通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简称“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③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一般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④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提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①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②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有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其异议不成立;


③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④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⑤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也不是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二)受理的效力

1. 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5. 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或者依照约定申请仲裁(管辖权集中)。


7.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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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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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报酬

1.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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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人报酬的其他规定

(1)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时,所需费用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2)清算组中政府部门派出的参与工作的工作人员,不收取报酬。


(3)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应当根据管理人对重整发挥的实际作用等因素予以确定和支付。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1.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而非破产宣告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如新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

(2)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2.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清理债务人财产,追收财产。

(1)出资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①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岀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财产的收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下列收入,应当视为非正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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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物、留置物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物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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