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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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 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因撤销该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①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如果补充设置担保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如果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了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不能申请撤销。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①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债务,提前到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1 年内进行的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除外。
(5)放弃债权。
2. 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
(1)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有效。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有效。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一)一般取回权
1. 行使权利的前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无法取回原物的处理
(1)原物的性质特殊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2)原物毁损、灭失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3)原物被违法转让

(二)出卖人取回权
1. 基本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买受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 行使权利的要求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1. 出卖人破产
(1)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2)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2. 买受人破产
(1)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2)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一)申报债权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原则上,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 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2.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
3.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4. 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5.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6.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8.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 委托人破产
(1)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
(2)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10.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涉及保证的债权申报
1. 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先找债务人
①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就求偿权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③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④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权人先找保证人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债权人谁都不找
①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2. 保证人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1)连带保证
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2)一般保证
①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②债权人有权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⑤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3. 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均破产
①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从各连带债务人处所接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总额。
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一)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
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二)重整计划
1.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2.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分组表决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
②职工劳动债权组;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组;
④普通债权组。
【提个醒】
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表决通过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组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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