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2022年注会预习打卡《经济法》第九章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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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1.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代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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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定的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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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付

票据行为人必须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


2.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票据代理

①票据行为的有权代理

票据行为如果由代理人进行,除了需要满足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其他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满足法律对于票据代理行为特别规定的生效要件。


②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形:

A. 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过失而不知,该代理行为不发生效力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除非本人在事后表示追认)。如果该相对人又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则无权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本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他人为票据行为,因此其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B. 虽然票据行为人客观上欠缺代理权,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而为的票据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本人应根据该票据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①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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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出票


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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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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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一)转让背书

1. 转让背书的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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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 票据贴现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转让背书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这种情形下,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不适用。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


(二)质押背书

1. 质押背书的款式

(1)质押背书的款式,与转让背书基本相同,但是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该事项,则形式上体现为转让背书

(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 质押背书的效力

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票据质权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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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三)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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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 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①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②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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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①有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②变更行为人没有变更权。


(3)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的票据行为人。


票据抗辩


1. 物的抗辩

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


2. 人的抗辩的情形

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③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3. 抗辩切断制度

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1)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2)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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