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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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六、基金服务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登记管理
基金服务机构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二)基金服务业务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服务业务前的准备工作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基金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基金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服务业务时的持续评估
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服务机构并开始开展基金服务业务之后,应当建立对基金服务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并定期对基金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基金服务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1. 基金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2. 基金服务机构应对提供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
3. 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地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4.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考点十七、内部收益率(★★★)
(一)内部收益率的定义
内部收益率(IRR),是指截至某一特定时点,倒推计算至基金成立后第一笔现金流产生时,基金资金流入现值加上资产净值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即净现值(NPV)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内部收益率体现了投资资金的时间价值。
考点十八、已分配收益倍数(★★★)
(一)已分配收益倍数的定义
已分配收益倍数(DPI)是指截至某一特定时点,投资者已从基金获得的分配金额总和与投资者已向基金缴款金额总和的比率,体现了投资者现金的回收情况。
考点十九、总收益倍数(★★★)
(一)总收益倍数的定义
总收益倍数(TVPI)是指截至某一特定时点,投资者已从基金获得的分配金额加上资产净值(NAV)与投资者已向基金缴款金额总和的比率,体现了投资者的账面回报水平。
考点二十、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概念与作用(★★)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二)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作用
1. 保证管理人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管理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保障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4. 确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考点二十一、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原则与要素构成(★★)
(一)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2. 相互制约原则;
3. 执行有效原则;
4. 独立性原则;
5. 成本效益原则;
6. 适时性原则。
(二)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构成
1. 内部环境;
2. 风险评估;
3. 控制活动;
4. 信息与沟通;
5. 内部监督。
考点二十二、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控制活动求(★★)
1.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2.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投资后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主要环节的始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3.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4.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股权投资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股权投资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5.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之间、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6.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股权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股权投资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7.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8.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财产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股权投资基金不进行托管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9.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10.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1.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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