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516

经济法 || 反垄断法律制度
在反垄断法的生效期内,其适用范围主要从适用的地域范围、适用的主体及行为,以及适用除外等三个维度进行界定。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制以及民事诉讼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1. 反垄断法律责任

2. 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

① 2018 年 4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全部整合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概括授权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而非“生活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不包括“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经营者承诺

3. 反垄断民事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特殊性。
(1)原告资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间接购买人的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
(3)举证责任
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特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应按照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4)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5)诉讼时效
①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A.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B.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 2 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2 年计算。
1. 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中,“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2. 对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理解
(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经营者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1. 申报制度
我国采用强制的事前申报模式,即法律要求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2. 申报标准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3. 申报豁免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即,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不用申报。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即,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经营者集中,不用申报。
4. 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2. 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1)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2)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3)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3. 限制性条件的履行监督、解除与变更
(1)限制性条件的履行监督
①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
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在审查决定中予以明确。
(2)限制性条件的解除
审查决定应当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
①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自动解除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义务人未违反审查决定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义务人存在违反审查决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适当延长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②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后义务人需要申请解除的,义务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后决定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③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义务人履行完成所有义务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
(3)限制性条件的变更
①审查决定生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主动或者应义务人申请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
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③市场监管总局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 集中交易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B. 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
C. 实施限制性条件是否无必要或者不可能;
D. 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大家学完记得点击右上角评论【打卡】
留个字儿,每天坚持,监督自己
加油~


入群获取最新考试资讯、备考规划、福利资料
万人一起轻松备考!
保存下方二维码或截图,微信扫码进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发帖
回复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