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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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政府管理的主体(★★)
(一)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1. 私募基金监管部
(1)拟定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
(2)拟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息披露规则等;
(3)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工作;
(4)组织对私募投资基金开展监督检查;
(5)牵头负责私募投资基金风险处置工作;
(6)指导协会和会管机构开展备案和服务工作;
(7)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保护、国际交往合作等工作。
2. 各地证监局
对辖区内股权投资基金及市场服务机构进行统计、监测、检查,并和地方政府合作打击非法集资行为。针对事中事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以及交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等处理方式。
(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财政部;
3.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商务部;
5. 国家外汇管理局;
6. 国务院国资委;
7. 各地方国资委。
(三)司法机关
1. 公安机关;
2. 人民检察院;
3. 人民法院。
考点二、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
(二)基本要求
1. 具备一定规模
2. 专业化运作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 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独立制度
4.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限制
(1)违反国家宏观政策或者产业政策的投资;
(2)违规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投资或者活动。
5. 闲置资金的存储
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一般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考点三、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1. 身份标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 专业化运营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股权投资基金无关的业务。
3. 注册资本
能覆盖公司一定期间内的合理运营成本。
4. 办公场所
应具备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固定营业场所、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设施。
5. 高管及从业人员要求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得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销售、投资、风险控制、运营等核心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6. 内部治理结构
管理人应当指定至少 1 名高级管理人专职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对机构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7. 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
8.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关联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考点四、对登记备案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一)对登记备案的要求
1.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无需履行审批程序。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登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备案股权投资基金的合规情况、诚信情况、规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分类公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二)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1.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规定。
2.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以下主体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考点五、对资金募集的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投资金额的建议或者便利;
2.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 口头或者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函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或者预测收益率;
4. 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夸大宣传、片面宣传股权投资基金,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本金无忧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没有风险的表述;
6. 诋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7.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者推荐性文字;
8. 向投资者宣传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与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向不符;
9. 未充分的披露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如有)、委任投资顾问(如有)等情况;
10.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基金合同已生效一段时间,如 6 个月以上;
2. 应登载完整的业绩记录;
3. 如基金存续期间较长,可登载近几年的完整、连续业绩,如近 5年完整的业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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