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418
第一节 证券经纪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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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三、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
1.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的定义
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商业银行负责资金存取,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的资金存管模式。
2.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明确“单独立户”要求,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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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防止资金被违规动用。
①除客户取款、交易等规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动用客户资金。
②客户资金存取应当以银证转账方式通过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
③指定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指令,负责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之间划转资金,无须证券公司介入,从而防止证券公司假借客户提款挪用资金。
④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证券申购及交易结算应当定向划转资金,相关资金只能在规定的账户之
间划转。
⑤证券公司需将相关账户提前向指定商业银行备案,指定商业银行据此对证券公司的划款指令进行逐笔审核,以防止证券公司假借代理交易结算违规动用客户资金。
(3)除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代扣税款等特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考点三、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三)客户适当性管理
1. 全面了解客户;
2. 对产品或服务升级;
3. 适当性匹配。
(四)委托交易
1. 委托方式
客户向证券公司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客户委托指令的下达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
2. 委托指令
(1)委托指令的要求
①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协议的相关约定。
②客户通过证券公司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客户操作失误或因客户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客户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
③对于客户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公司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客户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2)委托指令的无效
客户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如客户发出的指令被证券公司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客户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证券公司无法执行客户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3)委托指令的撤销
客户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客户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证券公司发出,但客户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客户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4)委托指令的成交
客户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
(5)委托结果的查询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客户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证券公司提出质询的,视同客户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五)交易席位与交易单元
1. 席位的定义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席位代表了会员(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权益,会员(证券公司)须拥有席位方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2. 交易单元的定义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单元是指会员(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六)指定交易、托管及转销户
1. 指定交易
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参与人(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除境外投资者从事 B股交易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从 1998年起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证券公司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证券公司提出撤销申请,由该证券公司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2. 证券托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证券托管制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证券托管制度是指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3. 转销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题链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9 年 4 月】
Ⅰ . 在指定交易中,一个证券账户可以指定多个交易参与人
Ⅱ .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Ⅲ .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证券公司提出撤销申请,由该证券公司申报撤销指令
Ⅳ . 指定交易撤销后,7 日后方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A. Ⅰ、Ⅱ、Ⅳ
B. Ⅱ、Ⅳ
C. Ⅱ、Ⅲ
D. Ⅰ、Ⅱ、Ⅲ、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指定交易的办理。Ⅰ项错误,每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并非可以指定多个)交易参与人(证券公司)。Ⅳ项错误,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并非 7 日后方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故本题选 C 选项。
(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 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2. 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 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 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 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 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 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 在同一价位或相近价位大量或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 大量或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 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小金话重点】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
a. 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b. 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c. 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八)佣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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