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3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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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一)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
《外商投资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设置了 5 年的过渡期,规定在其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施行后 5 年内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二)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
1. 外商投资的界定
(1)外商投资的概念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①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②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③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2)间接投资
尽管《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均未对“间接”一词作出界定,但根据对间接投资通常的几种理解,上述法律规定至少提供了将资本市场投资、协议控制模式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再投资等涵盖在内的可能性。
2. 外商投资保护


3.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内容


(三)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 准入前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这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际上是包含准入阶段和准入后的运营阶段在内的整个投资阶段的国民待遇。
2.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1. 特别提款权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适用范围
①《外汇管理条例》对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界定
A.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B. 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基本原则
我国目前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原则,即经常项目开放(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3. 外汇市场
(1)外汇市场的分类
基于参与主体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外汇市场可以划分为外汇零售市场和外汇批发市场。
①外汇零售市场:银行与企业、银行与个人之间进行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
②外汇批发市场: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为辅的机构间外汇买卖市场,也称银行间外汇市场。
(2)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1. 经常项目的范围
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
(1)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和投资收益(利息、红利等)两部分。
(2)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指国家间单方面进行的,无须归还或偿还的外汇收支;经常转移又分为个人转移(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和政府转移(政府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
【提个醒】
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投资本身属于资本项目。
2.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
3. 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目前,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
(2)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1. 资本项目的范围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及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及贷款等。
2.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事先批准为原则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事先批准为例外
①资本项目外汇支出,依照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 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对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2)境外直接投资
①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③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4. 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5. 外债管理
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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