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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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税法总论
(一)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法
税法是指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法的特点:义务性法规 + 综合性法规『记忆口诀:综艺』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2.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具体如下表所示。


一、税法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实质重于形式』
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
1.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2. 税基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四)税目『征税的广度』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提示】
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1)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需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烟叶税。
(2)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税目。
(五)税率『征税的深度』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即纳税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关于纳税时限的规定,有三个相关概念,具体如下表所示。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点。
(九)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减免税的分类

(2)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十)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例如,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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