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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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税法总论
(一)税收立法原则
1.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 公平原则。
3. 民主决策的原则。
4.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税收立法机关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三)税收立法程序

(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 税法的分类

2. 税收实体法体系

3. 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具体如下表所示。

(一)税收执法原则
1. 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 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三)税收收入划分

(四)税收执法权
1. 税务检查权
(1)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执法活动。
(2)税务检查包括经常性税务检查和特别调查(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
2. 税务稽查权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3.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4. 其他税收执法权(含税务行政处罚权)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如下表所示。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1.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2.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

3.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二)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1. 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2. 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 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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