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5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352
考点十四、调查手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配套规范的授权,中国证监会在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
5.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个交易日。
考点十五、处理方式(★★)
(一)行政监管措施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
1. 责令改正;
2. 监管谈话;
3. 出具警示函;
4. 公开谴责。
对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处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考点十六、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支持(★)
(一)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早期投资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按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发挥财政性引导基金作用,拓宽创业投资基金资本来源
(三)豁免国有股持股义务,保障创业投资基金可持续发展
1. 国有股转持
(1)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2)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转持
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2. 创业投资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
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1)可豁免国有股转持的条件
①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
②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并运作;
③投资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④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保存或截图下方二维码,微信添加好友
免费领取2021最新三科数字大全
▼▼▼
(扫码添加官方微信备考社群)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replyList.forUserName}}:
Duia_{{replyList.forUserId}}:
快来登录发表你的精彩评论啦
发帖
回复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