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学姐学】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经济法)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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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爱加班的会计小渔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内容


【跟学姐学】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这一章在历年考试中分值大概在16分左右,属于经济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章节,这一节,我们一起学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非常重要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的优先权。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道例题(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种特殊情形包括(  )

 

A.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C.租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D.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给其侄子的

 

【答案】AC

 

【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选项C正确);(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选项D中的“侄子”不属于列举的近亲属范围,所以选项D错误);(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选项A正确);(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选项B错误)。

 

涉及知识点:

1.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以不动产房屋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通过这一小节的学习,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不是能更好的辨析了呢?像本小节中的内容,多记忆关键字,在做题时配合运用生活常识,会更容易得到分数。如果还有新问题,欢迎留言板留言,与小会计一起沟通交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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