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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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选择D,见下述知识点详解。
1、税法基本原则: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1)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国家对任何税种征收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这种规定应当尽量明确;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汇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打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2、税法适用原则: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需的遵循的准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无效的;
(2)法律不诉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后法优先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性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本节内容基本每年都会出现选择题,大家一定要分清这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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