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0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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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华入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一、公开发行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发行新股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三、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3)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一)包销:1.全额 2.余额
(二)代销
二、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三、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四、证券的销售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五、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知识点四 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掌握)
一、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申请
向交易所报送上市报告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文件
知识点五 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掌握)
一、债券上市的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 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债券上市的申请
(一)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报告书、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文件
(二)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一、股票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二、债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一、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二、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三、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则
1.编制——董事会
2.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
4.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要约收购
(一)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
(二)单独或与他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以上,需继续收购
(三)收购期限在30 到 60 日
(四)承诺期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二、协议收购
(一)通过其他交易场所
(二)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三)达成协议后 3 日内,收购人向证监会和交易所书面报告并公告
(四)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一、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架构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总经理:(1)人数:1人(2)任免:证监会(3)不得担任负责人
情形:各类原因被重要金融机构、机关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 年
三、风险基金来源:1.交易费用和会员费 2.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定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 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一)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二)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少于 20 年
(三)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四)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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