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考点】证券投资咨询(第三章第二节)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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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和基本关系(掌握)


一、概念


(一)证券投资咨询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二)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二、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关系


(一)关系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形式


(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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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系研究报告可作为投资顾问服务的依据




知识点二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资格管理要求(掌握)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


(一)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 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 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 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其他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管理


(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三)不得同时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四)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知识点三 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掌握)

一、 “荐股软件”的概念

(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二、资格管理

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三、基本原则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服务的有关规定(新大纲新增内容)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港股下内地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业务模式


1.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

允许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经香港机构授权,将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以下统称“港股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


2.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

允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统称“港股投顾问服务”)。


(二)机构资质管理


1.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地机构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转发港股研究报告,但最近3年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证券公司除外。


2.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

证券公司转发香港机构发布的港股研究报告,应当对该香港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经香港证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提供意见牌照,并具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验。


3.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和资产管理牌照,并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经验。


(三)内地机构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业务规范


1.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安排证券分析师、合规管理人员对港股研究报告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在港股研究报告上署名的香港机构人员已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

(2)香港机构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程序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3)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符合内地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4)除对港股通股票进行行业可比分析的需要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港股研究报告不得就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证券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

证券公司不得转发不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港股研究报告。


2.告知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告知香港机构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规定。


3.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布对象公平对待、利益冲突防范、信息披露、跨越隔离墙行为管理、静默期安排、留痕管理方面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规定。


4.对客户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客户承担责任。


5.陪同参与客户交流活动

根据证券公司需求,香港机构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通过电话会议、证券公司转发邮件方式,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流的,证券公司应当陪同参与,确保交流方式与内容符合内地有关规定,并记录交流情况。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6.签订协议

证券公司应当与香港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四)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业务规范


1.履行主动管理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自主作出投资决策,不得委托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签订协议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与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3.信息披露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基金合同或者招募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包括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立时 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充分说明和揭示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4.留痕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使用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实行留痕管理,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记录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时间、方式、内容和依据等信息。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


(五)香港机构的业务规范


1.符合内地和香港的规定

香港机构应当确保其发布港股研究报告、授权证券公司转发港股研究报告、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行为,符合内地和香港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定。


2.责任承担

香港机构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发布行为对证券公司承担责任,证券公司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客户承担责任。


3.与客户交流

香港机构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和销售人员不得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流。


4.配合监管工作

香港机构应当承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


(六)备案管理


1.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香港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香港机构签署的承诺书、香港机构符合资质的证明文件报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金融机构控制;

(2)提供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3年以上,且有20名以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

(3)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5 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100 亿港元或者等值货币。


除前述情形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其他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还当向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说明选择该香港机构理由的专项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专项报告审慎评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该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情况,未提异议的,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注册或者备案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注册或者备案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证券投资基金,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香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的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2)香港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本信息备案的证明文件;

(3)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香港机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4)香港机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主要制度的说明;

(5)香港机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香港机构及其关联方在内地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7)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与香港机构签订的协议

(8)就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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