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1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2570

在你想要放弃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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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考点,逐一击破每个核心考点
让你拿证之路,简单轻松

(对啊天宝,祝你逢考必过)
(一)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知识点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类型(掌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一、人员
(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 人
(二)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 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三)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二、合同
(一)合同签署
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合同内容约定
1.明确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2.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3.明确约定客户承担投资风险
知识点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熟悉)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
(一)方式
1.自行推广
2.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对象
1.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或家庭
2.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企业等机构
3.累计人数不超过 200 人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单个客户资产净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二)可以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
(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三)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 50 亿元人民币以下并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并不少于2人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四、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五、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一、投资交易
(一)定向资产管理
1.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2.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二)集合资产管理
1.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可以投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各种品种(范围基本不设太大限制)
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一)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授权程序批准
(二)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三)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
(四)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三、权利行使
(一)定向资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集合资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信息披露与报告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
五、终止
(一)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二)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六、托管
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受托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一、刚性兑付认定
(一)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二)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三)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四)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二、分级要求
(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二)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1.优先级——风险厌恶型
2.劣后级——风险偏好性
(三)具体比例要求
1.固定收益类——不得超过 3:1
2.权益类——不得超过 1:1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 2:1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一)发行对象
1.合格投资者
2.不得超过 200 人
3.单笔认购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增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三)专项计划设立及备案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
(一)转让场所
1.证券交易所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4.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二)转让对象
1.合格投资者
2.200 人内
3.初始挂牌发行面值或份额不少于100万元
三、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二)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一、投资运作
(一)投资标的
股票、债券、基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二)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2.所有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3.所有合格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数额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6% 时,交易所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境外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托管
(一)托管人资格应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 亿元人民币
(三)托管人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四)每个合格境外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三、登记和结算
合格境外投资者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 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资金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五、投资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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