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考点】证券公司信用业务(第三章第七节)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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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证券公司信用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


一、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知识点二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了解)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四、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

五、其他




知识点三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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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掌握)


1、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1)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客户信用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二级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二级账户)




知识点五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熟悉)


一、客户的申请

(一)自然人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

3.已开设相关账户的基本信息

4.担保品证明


(二)机构客户经办人申请

1.自然人提交的材料

2.公司章程

3.法人代表授权文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客户的征信调查

(一)客户基本情况

(二)财产与收入状况

(三)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

(四)诚信合规记录

(五)融资融券需求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一)已经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及与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且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半年以上

(二)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等

(三)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 万元

(五)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适当性相关规定

(六)不属于持公司5%以上股权的的股东或关联人




知识点六 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掌握)


一、标的证券

(一)股票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2.流通股本/市值

(1)融资买入:1 亿股/5 亿元

(2)融券卖出:2 亿股/8 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 4 000 人

4.在最近 3 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 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 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 5 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1.上市交易超过 5 个交易日

2.最近 5 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 亿元

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 2000 户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5.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仅指 LOF)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债券

1.债券托管面值在 1 亿元以上

2.债券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 级(含)以上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

(一)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

1.上证 180 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 100 指数成分股股票:≤70%

2.其他股票:≤65%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90%

4.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95%

5.折算率为 0 的股票:

(1)被实施风险警示

(2)暂停上市

(3)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

(4)静态市盈率在 300 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 A 股股票

(5)权证

6.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80%


(二)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1.融资保证金比率(买入证券)

(1)计算公式: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2)要求:≥100%

2.融券保证金比率(卖出证券)

(1)计算公式: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2)要求:≥5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  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七 转融通业务的基本概念及主要规则(了解)



一、基本概念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金融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批准设立专司转融通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一)账户体系

1、证券金融公司 :

(1)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登急结算中心开立) 

(2)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开立)

(3)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登急结算中心开立)

(4)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登急结算中心开立)


2、证券公司:

(1)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登急结算中心开立)

(2)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登急结算中心开立)


(二)转融通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三)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5%。



知识点八 转融通业务中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及权益处理(了解)


一、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一)自有资金和证券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知识点九 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措施(掌握)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的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三)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四)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证券金融公司资金用途

(一)履行相关法规的规定职责

(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

(三)购买下列资产

1.银行存款

2.国债

3.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4.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5.自用不动产


三、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知识点十 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要规则(熟悉)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一)基本概念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主要规则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

2.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3.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4.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5.其他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一)基本概念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二)主要规则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2.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3.其他

(三)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1、基本概念

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 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2、主要规则

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对质押券价值进行管理

②证券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交易所报备

③其他



考点十一: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


(一)基本概念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二)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规则 


1. 出借人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2. 标的证券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3. 其他规定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交易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 前可以撒销。


(三)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主要规则


1. 借入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1)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2)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3)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4)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标的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3. 转融券期限、费率、保证金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其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入人申报的费率 = 出借人申报的费率 +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2)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并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 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 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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