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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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知识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熟悉)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一)擅自公开发行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行为。
(二)变相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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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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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符合任何一条)
(一)发行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知识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掌握)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一)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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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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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资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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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追诉标准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一、概念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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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追诉标准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 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或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
(四)连续 12 个月上条累计数额占净资产 50%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其他
知识点五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了解)
一、公司发行股票
(一)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一)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
(二)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知识点一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掌握)
一、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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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追诉标准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5 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知识点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
一、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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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标准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 30 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知识点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
一、概念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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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标准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 30 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知识点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
一、概念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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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标准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 50%以上的
(六)其他
知识点五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认定(掌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
一、概念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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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追诉标准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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