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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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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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利政策:
(1)现金股利,稳定的现金股利政策对公司现金流管理有较高的要求,通常把那些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且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2)股票股利,也称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送股时,股份公司将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实中股份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入股本账户。
(3)四个相关日期:股利宣布日、股权登记日、除息除权日(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 . 派发日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资本公积金转入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台井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来源。
3.股票分割又被称为拆股、拆细,是将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股票合并又被称为并股,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为1股。
从理论上说,不论是分割还是合并,将增加或减少股份总数和股东持有股票的数量,但并不改变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每位股东所持股东权益占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比重。
股票分割通常适用于高价股,拆细之后每股股票的市价下降,井股则常见于低价股。
4.普通股东的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以及其他权利.
5.作为普通股股东,行使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井。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置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7.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8.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9.优先股的特征:
(1)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
(2)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3)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4)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
10.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
(1)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2)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3)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
(4)普通股股东除了获取股息收益外,收益来源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也是重要的;而优先股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相对较小,依靠买卖价差获利的空间也较小
(5)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11.与永续债相比,优先股投资者具有在一定条件下恢复表决权的权利,而永续债一般不具有这一特点:从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清偿质序来看,永续债券的偿还顺序先于优先股:从发行人角度,支付不计入权益的永续债利息可在税前扣除,支付计入权益的永续债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而优先股股息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12.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
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13.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公司通常在认为可以用较低股息率发行新的优先股时,就可用此方法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股票,
14.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15.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
(2)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
(3)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1.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的职责分工包括:
(1)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2)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
(3)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4)合规总监和合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2.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观察名单并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但证券公司应当对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正券有关的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主要包括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即而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 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5.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 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2) 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3) 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4)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6.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7.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8.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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