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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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基金会、工商财团和自然人。
2.国际债券的特征: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存在汇率风险;有国家主权保障:以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量货币。
3.国际债券一般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
(1)外国债券: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 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个国家。
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扬基债券” ;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武士债券”;在英国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猛犬债券”;在我国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称为“熊猫债券”。
(2)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
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5.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6.资产证券化参与者: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受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
(2)特殊目的机构(SPV) :特殊目的机构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面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SPV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
(3)信用增级机构: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
(4)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5)承销商:承销商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以是包销或代销。
(6)服务商:服务机构通常由发起人担任。
(7)受托人受托人托管资产组合以及与之相关的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职能。
7.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优级贷款.、Alt-A贷款、次级贷款住房权益贷款、机构担保贷款。
8. 2005年12月,国开行、建行分别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信贷资产为支持,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成功发行了第一期资产支持证券一开元2005、 建元2005。
9.竞争性招标方式包括单一价格、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即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
10.记账式国债是一种无纸化国债,主要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间、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具备交易所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发行。
11.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每年确定-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12.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主要有:
(1)市场利率.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跟成本成正比,跟其他成反比)
13.政策性银行作为发行主体,天然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使可发行。
14.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2)最近3年连续盈利: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去,违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也条件,
15.商业银行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1.内地机构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业务规范包括:
(1)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
(2)告知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3)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4)对客户承担责任
(5)陪同参与客户交流活动
(6)签订协议。
2.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港股投资顾向服务的业务规范包括:
(1)履行主动管理职责;
(2)签订协议;
(3)信息披露;
(4)留痕管理。
3.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精形包括:
(1) 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嫩违法违规经营正在玻调查
4.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包括:
(1)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3) 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 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陵行职责的情形,
(5) 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7)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期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可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人其诚信档案:
(1)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2)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6.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窗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7.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关键点) :
(1)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2)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3)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等。
8.证券自营业务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用自己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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