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经济法基础》1.2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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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Part 1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例如,合同纠纷、行政处罚纠纷等。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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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或裁或审原则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解决争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 选择复议、必经复议、只能复议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2)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时再起诉(选择复议);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 诉讼(必经复议);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只能复议)。

例题

窦娥与蔡婆婆相依为命,蔡婆婆靠放债度日,赛卢医借钱不还,蔡婆婆欲收回欠款,可选择哪些解决途径?


分析:

蔡婆婆与赛卢医的矛盾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经济纠纷, 可提请仲裁 也可提起民事诉讼,但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若提请仲裁, 需双方自愿就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订立书面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Part 2

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特征

1.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小贴士:

(1)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二)适用范围

1. 可以提请仲裁

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提请仲裁。 

2. 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小贴士:

注意区分“不能提请仲裁”与“不适用《仲裁法》”。

不能提请仲裁是指这项纠纷不能用仲裁方式解决,而可采取其他的解决途径,如民事诉讼;不适用《仲裁法》是指这项纠纷可以 申请仲裁,但是并不适用“一般的”《仲裁法》,而适用其“专门的”仲裁法。如劳动争议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 纠纷可以申请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单方自愿无效。

2. 公平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4.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提个醒:

(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1.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 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2.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个醒: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翻译官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分三种情况解决:

(1)双方都找仲裁庭,那就由仲裁庭裁决;

(2)双方都找人民法院,那就由人民法院裁定;

(3)双方找不同的“机构”,一方找仲裁庭,另一方找人民法院,那就由比较“牛”一 点儿的人民法院裁定。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而非首次开庭时,注意考题陷阱。


4. 越过仲裁协议的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1. 仲裁的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png

3. 仲裁一般开庭不公开进行

(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不开庭;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 仲裁的和解及调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6. 仲裁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翻译官

(1)开庭:把当事人双方、审判人员等相关人员统一集合到一个“场所”。

(2)公开:不仅有当事人双方、审判人员等,还会有旁听人员、媒体等报道人员。

(3)和解:当事人双方自行谈判,握手言和。

(4)调解:经第三方中间协调,解除矛盾。

(5)多数意见:3名仲裁员意见形成2:1,则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6)不能形成多数意见:3名仲裁员意见形成1:1:1,各执己见,则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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