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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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笔记
让繁杂的知识点简单化
助你基金从业备考轻松上岸
考点一、基金监管的概念及特征(★★★)
1. 概念
(1)广义 : 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管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狭义:一般专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注意】政府基金监管是最为广泛、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考点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 基本原则的特征:基础性和宏观性
2. 基金监管基本原则的内容
(1)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
(2)适度监管原则( 行政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管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3)高效监管原则
(4)依法监管原则
(5)审慎监管原则
(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考点三、监管部门相应的职责(★★★)
1. 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1) 制定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职责
(1)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
(2)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
(3)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
(4)全面负责对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5)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
(6)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7)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3. 证监局的职责
(1)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
(2)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考点四、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1. 检查
2. 调查取证
3. 限制交易(限制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 15 个交易日)
4. 行政处罚
考点五、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査或者检査时,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3. 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考点六、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1. 性质: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 组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会员分为四类: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3. 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协会章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执行机构:理事会,其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考点七、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1.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 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八、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 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
考点九、对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 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
(1)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
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 3 年没有违法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 %的股东。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设立基金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并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
(1)设立基金公司的审批
中国证监会应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2)公司重要变更的审批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考点十、对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 3 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担任督察长的,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2. 基金经理任职资格要求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
的行政处罚。
考点十一、对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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