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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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
通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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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二、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 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1)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中国证监会主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责令更换有关人员等强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分情形, 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 对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可采取的措施
①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风险或者已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监管措施,例如限制令、整顿、托管、接管等,进行风险处置,以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2)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措施
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a.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b.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 对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相关规定
①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如果基金合同不终止,则应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以使基金运作得以继续正常进行。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②在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之前,原基金管理人应担负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的责任。在临时管理人或者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后,原基金管理人与其应当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交接手续。
③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且需办理移交手续和对基金财产的审计,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④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考点十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1)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2)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
(3)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十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同样适用于托管人。
考点十五、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 责令整改措施
(1)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 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2. 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取消基金托管人托管资格的情形:
(1)连续 3 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2)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相关规定
①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选任新托管人;新托管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人。
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③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考点十六、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1. 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1)基金销售机构
①可申请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②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a.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b. 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c. 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d. 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
e. 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f. 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g. 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h. 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i.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可以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且应当具备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等条件。基金销售支付机构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予以备案。
(3)其他基金机构
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实行注册管理,对于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2. 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1)基金销售机构
①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②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①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②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①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4)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①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②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④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①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
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①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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