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3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1848
最新《证券法》修订将于3月正式施行
而证券从业考试也将根据最新《证券法》
小鱼给大家罗列了相关变动条款
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哦~
2019年《证券法》关于证券机构规定的变动有:证券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总的来说证券机构的变动不大,但是由于证券发行制度的改变,所以各个机构的职能会有一定变动,像证券交易所要履行的职能会更加的多。
一、证券交易所
修订前: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总结:证券交易场所定义更广
修订后: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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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变动
修订前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总结:规定更详尽.细节更全一
修订后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第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井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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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新增
(1)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2)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二、证券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修订前: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修订后: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删除);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总结:删除资产要求,增加信息技术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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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证券公司业务要求的变动
修订前: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经营以上三项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经营以上四项业务业务之一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两项以上量低注册资本5亿元
总结:业务增加,规定严格、胡确
修订后: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1)证券经纪:
(2) 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经营以三项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 证券融资融券:
(6)证券做市交易;
(7) 证券自营:
(8)其他证券业务。
经营以上五项业务业务之二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两项以上最低注册资本5亿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修订前: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修订后: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删除)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修订前: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东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订后: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阋、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阋、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府责任人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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