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笔记】基金法规第九章(一)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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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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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2. 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3. 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 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4. 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5. 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6. 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 一 制 作 的 材 料 ;

7. 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8.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

(1)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2)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

(3)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4)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9. 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10. 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11. 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 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考点二、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1. 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2. 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3.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 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5.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6.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7.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8.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考点三、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

6.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准确清晰,并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 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 欲购从速”“ 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考点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1.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2.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以上但不满 1 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 1 年以上但不满 10 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 10 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 10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3.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法律或行业公认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2)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3)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考点五、违规使用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

1. 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 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 对在 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

4. 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并对其立案调査;

5. 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考点六、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规范(★★★)

1.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4.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6.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7.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3)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4)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1)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2) 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考点七、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1. 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2. 全面性原则

3. 客观性原则

4. 及时性原则

5. 有效性原则

6. 差异性原则



考点八、基金销售机构适用性管理制度(★★★)

1.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 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3.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与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式和程序;

4. 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5. 对基金产品或服务和基金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6.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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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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