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6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7608
冲关笔记
让你在知识的海洋中过关斩将
成功通过证券从业考试
考点一、公司的种类
考点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分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具有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二)子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子公司的重大决策仍需母公司决定。
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2.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4.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
5.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是指为组织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该方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该方法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考点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考点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考点六、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监事会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考点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考点八、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一)公司合并的种类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种类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或合并分立。
1.派生分立: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以上新公司。
2.新设分立: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3.合并分立: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资产的一部分或分成若干份的全部资产,同另一个或另几个公司的部分资产共同成立一个或几个公司。
(三)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对债权人的通知或公告;
4.债务承担;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考点九、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四)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由金融帮APP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啊金融帮
小伙伴们别忘记评论“打卡”
和给小鱼点赞哦~
热文推荐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replyList.forUserName}}:
Duia_{{replyList.forUserId}}:
快来登录发表你的精彩评论啦
发帖
回复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