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笔记】基金基础第十三章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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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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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基金利润来源(★★★)

(一)利息收入

1. 债券利息收入

2.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3. 存款利息收入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二)投资收益

1. 股票投资收益

2. 债券投资收益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4. 基金投资收益

5. 衍生工具收益

6. 股利收益


(三)其他收入

1. 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

2. 手续费返还3.ETF替代损益

4. 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四)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并于估值日对基金资产按公允价值估值时予以确认。



考点二、与基金利润有关的财务指标(★★★)

(一)本期利润

本期利润是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指标。


(二)本期已实现收益

反映基金本期已经实现的损益。


(三)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四)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基金进行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额。未分配利润将转入下期分配。



考点三、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一)分配次数和分配比例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二)分红方式

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考点四、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一)分配次数和分配比例

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分红方式

1. 现金分红方式:是基金分红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

2. 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默认为采用现金方式,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分红再投资,事先没有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考点五、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一)分配方式和分配频率

对于每日按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基金,可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二)分配措施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利润;每周一至周四进行分配时,则仅对当日利润进行分配,节假日的利润计算基本与在周五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相同。

【注意】基金进行利润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但对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实际影响。



考点六、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

(一)两者的概念

通常将分拆比例大于 1 的分拆定义为基金份额的分拆, 而分拆比例小于 1 的分拆则定义为基金份额的合并。


(二)两者的作用

1. 当基金的净值过高时,通过基金份额的分拆可以降低其净值。

2. 当基金的净值过低时,通过基金份额的合并可以提高其净值,这种行为通常称之为逆向分拆。


(三)两者的分析意义

1. 降低投资者对价格的敏感性,有利于基金持续营销,有利于改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有利于基金经理更为有效地运作资金。

2. 有效解决“被迫分红”,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频繁买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



考点七、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增值税(★★★)

(一)概念

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价外税,税率为 6%,由消费者负担。


(二)免征业务类型

1. 存款利息;

2.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3. 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考点八、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 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考点九、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所得税(★★★)

1.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权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2.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代扣代缴。

3. 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考点十、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一)增值税

1. 征收:买卖基金份额。

2. 不征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二)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免征印花税。


(三)所得税

1. 征收: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从香港基金分配所得的收益。

2. 不征收: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



考点十一、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一)增值税

个人投资者免征增值税。


(二)印花税

1. 征收: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香港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2. 不征收:买卖基金份额,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


(三)所得税

1.征收: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按 20% 代扣代缴;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转让差价所得,3 年内免征。

2.不征收:其他收入。



考点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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