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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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笔记
让繁杂的知识点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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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1. 私募基金监管部
(1)拟定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
(2)拟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息披露规则等;
(3)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工作;
(4)组织对私募投资基金开展监督检查;
(5)牵头负责私募投资基金风险处置工作;
(6)指导协会和会管机构开展备案和服务工作;
(7)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保护、国际交往合作等工作。
2. 各地证监局
对辖区内股权投资基金及市场服务机构进行统计、监测、检查, 并和地方政府合作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针对事中事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以及交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等处理方式。
(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财政部;
3.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商务部;
5. 国家外汇管理局;
6. 国务院国资委;
7. 各地方国资委。
(三)司法机关
1. 公安机关;
2. 人民检察院;
3. 人民法院。
(一)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关系
(点击图片看大图)
(二)基本要求
1. 具备一定规模
2. 专业化运作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 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独立制度
4.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限制
(1)违反国家宏观政策或者产业政策的投资;
(2)违规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投资或者活动。
5. 闲置资金的存储
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一般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1. 身份标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 专业化运营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股权投资基金无关的业务。
3. 注册资本
能覆盖公司一定期间内的合理运营成本。
4. 办公场所
应具备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固定营业场所、满足
业务运营需要的设施。
5. 高管及从业人员要求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得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销售、投资、风险控制、运营等核心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6. 内部治理结构
管理人应当指定至少 1 名高级管理人专职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 负责对机构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7. 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
8.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关联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对登记备案的要求
1.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无需履行审批程序。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登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备案股权投资基金的合规情况、诚信情况、规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分类公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二)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1.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 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以下主体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投资金额的建议或者便利;
2.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 口头或者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函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或者预测收益率;
4. 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夸大宣传、片面宣传股权投资基金,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本金无忧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没有风险的表述;
6. 诋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7.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者推荐性文字;
8. 向投资者宣传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与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向不符;
9. 未充分的披露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如有)、委任投资顾问(如有)等情况;
10.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基金合同已生效一段时间,如6个月以上;
2. 应登载完整的业绩记录;
3. 如基金存续期间较长,可登载近几年的完整、连续业绩,如近5 年完整的业绩记录。
(一)基金合同
1. 未明确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金合同通常应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基金的运作方式;
(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1)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二)托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运作中的禁止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或在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4.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 未针对每只股权投资基金设置独立账户,或者开展借新还旧、期限错配等业务;
10. 进行商业贿赂;
11. 将账户出借给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违反账户实名制的规定, 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
12. 直接或间接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或者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服务或便利;
13. 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
14. 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档案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及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一)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1) 发生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2. 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1)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基金资产等信息。
(2)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基金财务情况、项目运营和风险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股权投资基金发生触及基金止损线或者预警线、管理费率或者托管费率变更、清盘或者清算、重大关联交易、提取业绩报酬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二)对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
有以下行为:
1. 泄露委托人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2. 利用投资顾问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3. 为本机构、特定客户或者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以投资顾问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名义收取投资顾问费用。
本文由金融帮APP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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