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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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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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五)证券自营业务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七)融资融券业务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九)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考点十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6.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8.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9.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律业务的条件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考点十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述第1项、第7项和第8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上述第2项至第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1年。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3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中国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4.不超过60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考点十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考点十四、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评级的对象
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十五、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考点十六、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与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
1.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2.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二)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4.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也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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