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关笔记】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四节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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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笔记

让你在知识的海洋中过关斩将

成功通过证券从业考试


 
 

考点一、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二)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证券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禁止行为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考点二、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一)公开发行的认定

1.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3.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1.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规定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三)公开发行债券的规定

1.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蒂资金的用途。



 
 

考点三、证券承销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二)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承销团和主承销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人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四)证券的销售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五)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考点四、证券上市交易的规定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

1.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股票交易暂停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交易终止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定

1.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债券交易暂停的情形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债券交易终止的情形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且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且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


 
 

考点五、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禁止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

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考点六、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持股比例达到5%时的程序和规则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比例达到30%时的程序和规则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3.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考点七、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架构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并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二)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考点八、证券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1.发行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2.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人员管理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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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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