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8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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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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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早期投资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
的,可按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发挥财政性引导基金作用,拓宽创业投资基金资本来源
(三)豁免国有股持股义务,保障创业投资基金可持续发展
1. 国有股转持
(1)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2)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转持
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 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 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2. 创业投资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
经国务院批准, 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1)可豁免国有股转持的条件
①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
②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并运作;
③投资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
业总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④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 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2)豁免国有股转持办理方式
①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自行确定;
②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信息公示;
③财政部核查确认;
④下载打印公示结果,作为上市申请附件。
(四)发布创投国十条,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扶持体系
1. 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
2. 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拓宽创投资金来源;
3. 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4. 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
5. 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
6.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7. 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
8. 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9. 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
10. 优化监管环境;
11. 优化商事环境;
12. 优化信用环境;
13. 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
14. 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
15. 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
16. 加强各方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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