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0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3680
冲关笔记
让你在知识的海洋中过关斩将
成功通过证券从业考试
考点一、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二、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内容
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组织机构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
1.独立董事;
2.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董事会秘书;
4.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
5.合规负责人。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考点四、证券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
(一)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1.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二)不能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位与个人也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具体情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考点五、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证券账户的开立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格审查;
2.及时备案;
3.禁止提供给他人。
(二)证券账户的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账户业务可以委托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资格,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开户代理协议,代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办理。
考点六、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定期报送
定期报送,即证券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主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报送的内容包括年度、月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1)年度、月度报告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临时报告的内容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中,应当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不定期报送
不定期报送,是指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要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考点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认购、受让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证券公司组织机构规定的法律责任
1.合规负责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合规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2.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规定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未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解除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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