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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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度,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4.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5.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6.对会员进行监管;
7.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8.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9.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10.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予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
2.会员制。
我国内地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四)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总经理
4.监事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法》行使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行使的职责
(1)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2)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3)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4)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
(5)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6)负责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7)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能:
1.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2.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3.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5.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6.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7.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管理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借鉴国际标准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
1.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2.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
3.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4.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通过制定政策和计划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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