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1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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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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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服务办法》。
服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业务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
《服务办法》。
(二)服务机构的登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基金服务业务。
基金业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 6 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三)基本业务规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四)责任分担
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五)报告义务
1. 定期报告
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
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
送审计报告。
2. 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登记信息。
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次股权变更, 整体构成变更持股 5% 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 的,应当及时向基
金业协会报告;整体构成变更持股20% 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
比例超过 20%,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重大信息变更申请。
发生重大事件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自律措施
1. 一般违规情形
(1)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 服务机构严重违规
(1)对服务机构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2)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业协会可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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