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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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方法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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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应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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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净资本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要求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1)证券经纪:
(2) 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经营以上三项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 证券融资融券:
(6)证券做市交易;
(7) 证券自营:
(8)其他证券业务。
经营以上五项业务业务之二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两项以上最低注册资本5亿元
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一)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内容和覆盖范围
1.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内容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2.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铺盖范围
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1.董事会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2)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3)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4)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5)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6)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2.监事会职责
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3.经理层职责
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2)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3)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4)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5)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6)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7)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应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
4.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证券公司应指定或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5.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职责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6.员工职责
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增强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证券公司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二)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
证券公司子公司应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1.董事会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核批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政策、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对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经理层职责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和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
3.首席风险官职责
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证券公司应明确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及职责,并配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统筹公司资金来源与融资管理,协调安排公司资金需求,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制定、演练和评估;负责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流程;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定期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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