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关笔记】证券基础知识第四章二节(一)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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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股票发行制度

(一)审批制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


(二)核准制

核准制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


(三)注册制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

(四)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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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看大图)


(五)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和承销制度

1.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所作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指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


保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2)明确保荐期限;

(3)分清保荐责任;

(4)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四个方面。


2.发审委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3.承销制度

股票发行的最终目的是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发行人销售证券的方法有两种:

(1)自行销售,被称为“自销”;

(2)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被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①包销

包销是指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a.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入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股票,再发售给投资者的承销方式。

b.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协议到销售截止日将未售出的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②代销

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考点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条件:

1.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规范运行。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6.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7.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8.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9.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0.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1.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6.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规范运行。


 
 

考点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6)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岀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6)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6)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7)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7)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9)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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